元利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玲-已离任)

2024年04月16日 17:03

【摘要】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丁玲)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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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丁玲)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践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 2023 年 6 月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
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现将本人 2023 年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丁玲,女,本科学历,硅酸盐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工程师、律师。历任潍坊柴油机厂理化工程师、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潍柴华丰动力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公司独立
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离
任前公司召开的 3 次董事会会议,1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本人在任职期内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的情况                    参加股东大
独立董事                                                        会的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会    会的次数

 丁玲        3          3        0      0        否            1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 年度,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离任前各项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履行职责。

  (三)与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保持了有效沟通,与公司的董事、高管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在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业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聘用要求,并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任职要求,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本
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意见,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对外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对本人履行职责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丁玲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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