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公司章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24年04月16日 18:57
【摘要】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 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 事 会...... 26 第一节 监 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 党的组织...... 2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 知...... 33 第二节 公 告...... 3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三章 附则......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224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要求,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得到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6)第56号文确认,并由“山东声乐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为“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年11月 11 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4月26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370000018002826。因实施“三证合一”,2016年2月26日,公司的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为91370000163099017C。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中 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IT DYNE HEALTH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邮政编码:27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肆佰叁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伍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科技创新,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以科学求实、勇于探索的精神创优质产品,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铸精品企业,以优异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回报国家、社会和股东。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二氧化氯制备成套装置的集成、销售、 安装及技术服务;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设备、一体化净水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消毒产品、消毒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智慧协同消毒系统的开发及应用;环保、建筑智能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水污染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废气废物处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地源热泵工程总承包;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工业自动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LED 显示屏、图像处理器、显示单元、多媒体触控产品的生产及服务。沥青、防水材料销售;房屋租赁;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以评估资产作为 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433.148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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