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5日 19:12
【摘要】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18-1号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18-1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梁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 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在原《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补充了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内容,该等内容的完善不涉及承诺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回避表决。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75,031,98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743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023,6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5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4,829,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110%;反对 2,2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0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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