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亚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年04月15日 18:54

【摘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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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亚科技”、“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航亚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建 立 健 全 并 有效 执 行持 续 督 导 工 作制  保 荐 机 构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的工作计划。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了 相 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 荐 机 构 已 与 公 司 签 署 了 保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荐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4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发 生 需 公 开 发 表 声 明 的 违 法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相 关 当 事 人 未 出 现 需 报 告 的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保 荐 机 构 持 续 督 促 、 指 导 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理人员;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
  6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人员 能 够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7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公 司 章 程 、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行 公 司 治 理 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023


序号                  项目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董事、监  年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司 有 效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 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8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要 求,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保 荐 机 构 督 促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9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审 阅 信 息 披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保 荐 机 构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进
 10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行 了 审 阅 , 不 存 在 应 及 时 向
      露 文 件 应 及 时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更 正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保 荐 机 构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进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行 了 审 阅 , 不 存 在 应 及 时 向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2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未 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或
      措施予以纠正。                        者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
                                              管 关 注 函 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3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不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 上 市 公 司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  出现该等事项。

      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5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出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序号                  项目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16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出现该等事项。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 荐 机 构 对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持 续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专 户 存 储 、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17  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以 及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等 承 诺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事 项 进 行 了 持 续 关 注 , 督 导
                                                公 司 执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开发风险

  客户不断研发新的发动机型号或新的零部件型号并提出新的设计要求,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公司需要持续进行技术开发。由于从技术研发到批产过程需要大量投入且耗时较长,如遇到研发进度缓慢、技术成果转化不利等情形,公司将无法如期获得预期收益甚至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发展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特征,需要大批掌握材料精密成型、精密机加工、特种工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对于新产品的研发设计、快速试制具有重要影响,并对现有产品的持续稳定量产产生重要作用。鉴于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对公司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未来公司技术人才发生较多流失,而又未能及时接替或补充,公司的新产品研制、技术开发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为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客户对产品质量及可靠性、安全性有严苛要求,因此需要供应商在各关键环节均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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