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5日 18:25

【摘要】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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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下称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前条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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