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5日 21:48
【摘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投资额度 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即在投资期限内的任一时点的国债逆回购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三)投资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品种。 (四)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 (五)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二、投资的收益、风险与内部控制措施 (一)国债逆回购投资收益 由于国债逆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国债逆回购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 (二)国债逆回购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相当于按照约定的利率,将资金出借给国债持有人(即融资方),对方将国债抵押给交易所,由交易所撮合成交,成交后公司不承担国债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收益在成交时即已确定,因此交易不存在市场风险。交易到期后系统将自动返还资金,如交易对方(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资金,结算公司会先垫付资金,然后通过罚款和处理质押国债等方式向融资方追诉,因此交易也不存在信用风险。综上所述,国债逆回购投资不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三)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国债逆回购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财务部为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人为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审部为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是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国债逆回购交易共有 1、2、3、4、7、14、28、91、182 天 9 个品种, 由于其具有周期短、安全性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入于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公司也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易时机以及回购品种,保证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不被占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投资的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 瑜 孙 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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