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5日 21:35
【摘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 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123.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29 元/股。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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