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5日 21:24

【摘要】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总经理层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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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总经理层人员忠实
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
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
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
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但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

  1、审批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下,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审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
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
动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
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总经理层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总经理层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总经理层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层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筹备,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
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主决
定相关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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