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5日 21:23

【摘要】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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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
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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