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

2024年04月15日 21:32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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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和《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选任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侯选人的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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