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4月15日 20:55

【摘要】证券代码:300398证券简称:飞凯材料公告编号:2024-049债券代码:123078债券简称:飞凯转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30039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现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
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继续对你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核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

  “曹松、苏斌:

  经查,飞凯材料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
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
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
入 283.01 万元、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曹松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苏斌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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