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15日 20:10

【摘要】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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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岗位
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工作小组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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