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江苏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5日 17:16

【摘要】证券代码:600919证券简称:江苏银行公告编号:2024-013优先股代码:360026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60091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3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11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 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仁余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袁军先生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任袁军先生担任公司行长(简历见附件),任职资格待监管部门核准。

  二、关于提名袁军先生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提名袁军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提名顾生先生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提名顾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袁军先生简历

        2.顾生先生简历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袁军先生简历

  袁军,男,1971 年生,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联社发展规划处副处长、业务管理处副处长、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苏省纪委监委派驻江苏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副书记。


            顾生先生简历

  顾生,男,1963 年生,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南京分行副行长、苏州分行行长、江苏省分行行长,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通银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兼长三角一体化管理总部总裁。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现提名顾生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顾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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