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4日 15:32

【摘要】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四年四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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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会成员中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 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
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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