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集团:长华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2日 18:34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 14:00 在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园区环城北路 707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5,311,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3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5,30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2 %; 反对: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 2.01、王长土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2.02、王庆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2.03、殷丽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2.04、李增光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 3.01、吕久琴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3.02、金立志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3.03、黄海波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 4.01、吴畑畑女士担任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4.02、沈洪先生担任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5,25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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