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2日 16:10
【摘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冠石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275,000 股,发行价格为 27.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110.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23.2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5,586.79 万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XYZH/2021BJAA120480)。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用募集资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投 号 金投资额 计投入金额 入进度 1 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 50,000.00 45,586.79 19,307.28 42.35% 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 合计 50,000.00 45,586.79 19,307.28 42.35%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的计划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两幢厂房、一幢办公楼(含研发中心)及配套设施等,涉及产品主要包括液晶面板和功能性器件,计划达产后新增液晶面板产能 200 万套/年,新增功能性器件产能 10亿片/年。该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冠石科技,原实施地点为冠石科技新港大道厂区。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冠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冠石”)为实施主体,并增加冠石科技恒通大道厂区和成都冠石厂区为实施地点。 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募投项目“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实施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增加前 冠石科技 冠石科技新港大道厂区 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 冠石科技新港大道厂区 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 增加后 冠石科技、 冠石科技恒通大道厂区 成都冠石 成都冠石厂区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MA6BXBWH0F 法定代表人 张建巍 成立时间 2017年 9 月 28日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住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骑江路 299号 主要股东 冠石科技持有其 100%股权 胶带、液晶显示器模组及配套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加 工、销售;销售五金机电、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机械设 经营范围 备、机电设备、玻璃器皿;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 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拟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冠石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成都冠石将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冠石科技与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成都冠石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相应募投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冠石为募投项目“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的实施主体,增加冠石科技恒通大道厂区和成都冠石厂区为募投项目“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的实施地点。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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