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04月12日 17:40
【摘要】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吕文栋先生、郑远民先生、郑登津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吕文栋先生、郑远民先生、郑登津先生对其独立性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独立董事吕文栋先生、郑远民先生、郑登津先生均具备独立性,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吕文栋先生、郑远民先生、郑登津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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