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2日 20:33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 开十一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 (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海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529,6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6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8,24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6.41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279,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5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119,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03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3,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015%;反对 16,801,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7%;弃权 1,705,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12,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34%;反对 16,801,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71%;弃权1,705,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5%。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928,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506%;反对 16,995,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6%;弃权 1,705,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18,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534%;反对 16,995,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71%;弃权1,705,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5%。 3、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856,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19%;反对 17,010,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49 %;弃权 1,662,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6,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41%;反对 17,01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19%;弃权1,662,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0%。 4、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492,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02%;反对 18,607,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71%;弃权 1,430,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7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81,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897%;反对 18,607,3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05%;弃权1,43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98%。 5、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972,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17%;反对 16,895,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51%;弃权 1,662,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61,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699%;反对 16,895,3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61%;弃权1,662,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0%。 6、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4,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31%;反对 16,985,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52%;弃权 1,660,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73,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746%;反对 16,985,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58%;弃权1,66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6%。 7、审议《关于修订<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74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821%;反对 17,064,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4%;弃权 1,724,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0,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584%;反对 17,064,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02%;弃权1,724,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4%。 8、审议《关于修订<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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