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1日 22:13

【摘要】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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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最新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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