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达科技:和达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晓龙)

2024年04月11日 17:47

【摘要】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晓龙)本人作为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达科技”)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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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晓龙)

  本人作为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达科技”)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晓龙,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位。2005 年 6 月从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实际在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出站;2008 年 1 月至 2015年 2 月,任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教授,奥克兰·同济康复医疗设备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细致 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同时 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 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 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

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

          参加董事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未亲自出席

          会次数

李晓龙          9        9        0        0        否              5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 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和咨询。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6 次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的出席情
 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1                        1

 审计委员会                            6                        --

 提名委员会                            2                        2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                      1                        1

 注:“--”代表非该委员会成员。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 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面积及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因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面积并出租给合营企业浙江嘉源和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和达”)用于实施“二次供水设备”项目构成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营企业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继续向合营企业嘉源和达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借款时间,收取借款
利息,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也和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进行了交流,随时把握重点事项的进展及结果。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制度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本次换届续聘的财务总监伊静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财务总监的任免履行了法定程序,伊静女士的相关工作经验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轮值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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