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1日 19:24

【摘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四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Wu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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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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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琏升”)作为买方与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晟新材料”)作为卖方签署的买方合同编号 LPV-HS-20240411-1《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眉山琏升作为卖方与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晟新能源”)作为买方签署的卖方合同编号 LPV-HS-20240411-2《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硅片销售框架合同》


    (一)《硅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眉山琏升向华晟新材料采购硅片签署的《硅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晟新材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街道清流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8NP5037A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晟新材料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晟新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由眉山琏升和华晟新材料合法签署。


  2.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硅片销售框架合同》对销售货物的基本情况、付款时间、方式、发票、交货时间、地点、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签收、检验及异议、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保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生效及其他、特别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眉山琏升和华晟新材料具备签署《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该《硅片销售框架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二、《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

    (一)《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眉山琏升向华晟新能源销售异质结电池片产品签署的《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晟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2W1EY93F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
经营范围          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晟新能源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晟新能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由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合法签署。

  2.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对标的信息、订货方式、产品价格、款项支付、发货及包装、收货、产品质量、产品验收、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保密、知识产权、
不可抗力与免责、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具备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该《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磊

                                            经办律师:

                                                        彭  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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