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津投城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4年04月11日 18:46
【摘要】证券代码:600322证券简称:津投城开公告编号:2024—020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02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津投城 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增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修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修改: 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 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 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加: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 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 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原制度中第四条作为新制度第五条,其后条款 顺延) 增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 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增加: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募集资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 增加: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第八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度,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行集中存放。 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 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 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 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删除 设专用账户的,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增加: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 增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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