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09日 18:59
【摘要】证券代码:002420证券简称:毅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27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广 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 9:15至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3 年年度述职,述职 报告全文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17,404,03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7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人,代表股份 116,647,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8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75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2,128,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644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5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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