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太阳纸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09日 20:30

【摘要】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SUNPAPERCO.,LTD.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证券代码:002078证券简称:太阳纸业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

002078股票行情K线图图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 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一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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