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太阳纸业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09日 20:30

【摘要】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SUNPAPERCO.,LTD.内部审计制度证券代码:002078证券简称:太阳纸业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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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
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
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得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
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
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年度总体计划、风险评估
结果,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
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
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
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各种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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