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09日 18:40
【摘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7楼邮编:215123电话:0512-68240861传真:0512-68253379二〇二四年四月江苏益友天元律...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扬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彭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 镇顺昶路 99 号 1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4 年 4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201,422,9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0487%。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89%。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1,731,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15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 2 名、监事推选代表 1 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部分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二《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3、议案三《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四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5、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7%;反对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议案六《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7%;反对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8、议案八《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9、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7%;反对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议案十《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01,429,5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03%;30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7%;反对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6、9、10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更多公告
- 【勤上股份:关于股东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09 21:43)
- 【勤上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山东金融资管】 (2024-05-09 21:43)
- 【勤上股份: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4-05-09 21:43)
- 【勤上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勤上集团】 (2024-05-09 21:43)
- 【欧菲光:监事会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4-05-09 21:05)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A(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09 21:03)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中国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09 21:03)
-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09 21:02)
- 【华统股份: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024-05-09 21:00)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5-09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