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4年04月09日 18:21
【摘要】证券代码:300872证券简称:天阳科技公告编号:2024-039债券代码:123184债券简称:天阳转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建平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 占其所 占公 股东 东或第一大股 本次解除质 持股份 司总 名称 东及其一致行 押股份数量 比例 股本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动人 (股) (%) 比例 (%) 广东粤 欧阳 是 50,000,000 56.75 12.36 2023 年 3 2024 年 4 财信托 建平 月 27 日 月 8 日 有限公 司 合计 - 50,000,000 56.75 12.36 - - - 注:上表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公司截至2024年4月8日股本总额404,429,178股计算。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建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连云港皓宏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皓宏智业”)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合计占 合计占 情况 情况 持股 累计被质 其所持 公司总 股东 持股数量 比例 押数量 股份比 股本比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名称 (股) (% (股) 例 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 (%) (%) 售数量 比例 售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欧阳 88,105,854 21.79 0 0.00 0.00 0 0.00 66,079, 75.00 建平 390 皓宏 39,750,117 9.83 7,000,000 17.61 1.73 0 0.00 0 0.00 智业 合计 127,855,97 31.61 7,000,000 5.47 1.73 0 0 66,079, 54.68 1 390 注:1、上表中股东所持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 2、上表中持股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公司截至2024年4月8日股本总额404,429,178股计算。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建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皓宏智业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因股份质押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建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皓宏智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 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应对平仓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更多公告
- 【天阳科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04-29 20:18)
- 【天阳科技: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4-04-21 15:36)
- 【天阳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4-04-21 15:36)
- 【天阳科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1 15:35)
- 【天阳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1 15:35)
- 【天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泰资管)】 (2024-02-29 17:43)
- 【天阳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2-08 16:54)
- 【天阳科技:关于与湖南大学签署金融超算联合创新中心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4-01-28 16:19)
- 【天阳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2024-01-12 18:57)
- 【天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8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