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08日 18:06

【摘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电话:8620-38790290传真:8620-38219766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法字(2024)0040号致:广东榕泰实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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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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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0040 号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希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4 月 8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将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共 8 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15 点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33 号大厦 B 座 13 层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微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4 月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1,442,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1849%。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5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7,219,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1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279,299 股,反对 382,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5%。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8,279,299 股,反对 382,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5%。

  3、《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8,279,299 股,反对 382,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5%。


  4、《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68,699 股,反对 393,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26,327 股,反对 393,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551%。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62,499 股,反对 399,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20,127 股,反对 399,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323%。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45,599 股,反对 416,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03,227 股,反对 416,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702%。

  7、《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38,299 股,反对 423,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9%。

  8、《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238,299 股,反对 423,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杨希

                                                    洪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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