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材料

2024年04月08日 18:24

【摘要】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转交予...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 半导 体有限公 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134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 :688347)

                    (1)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香港九龙么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8至22页。随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页(www.huahonggrace.com)刊载。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使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发出的通知信函内所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指定链接(spot-emeeting.tricor.hk)交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计算上述48小时期间时,不会计算公众假期在内。故此,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的持有人的记录日期及投票安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出进一步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5

  2.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 ......     6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6

  4.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7

  5.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8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9

  7. 推荐建议 ......     9

  8. 责任声明 ......     10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11

附录二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8
                                      – i –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
                              香港九龙么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 如适用)批准
                              载于本通函第18至22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决议
                              案 ;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企业管治守则”        指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

“华虹宏力”            指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
                              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华虹NEC”            指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七年七
                              月十七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其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注销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香港股份”            指    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普通股 ;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华虹制造”            指    华虹半导体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二二
                              年六月十七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公司
                              的非全资子公司 ;

“华虹无锡”            指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七年十
                              月十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华虹无锡由本集团
                              持有51.0%,其中22.2%由本公司直接持有及28.8%
                              乃透过华虹宏力持有 ;

“华虹集团”            指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六年四月
                              九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的
                              公司,并于一九九八年更名为上海华虹(集团)有限
                              公司 ;

“华力集成”            指    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六
                              年八月八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 ;

“华力微”              指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一家于二零一零年一月
                              十八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 ;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
                              或处理额外股份,数目不超过本通函第19至20页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2段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
                              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香港股份数目的20%及已
                              发行人民币股份数目的20%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于香港联交所购买香
                              港股份,数目不超过本通函第19页所载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内第11段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
                              公司股本中已发行香港股份数目的10% ;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人民币股份”          指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及以人民币买卖的本
                              公司普通股 ;

“人民币股份发行”      指    本公司发行407,750,000股人民币股份,该等股份
                              已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在科创板上市及买卖,有
                              关进一步资料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
                              二十一日、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二零二二年
                              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二零二三年
                              一月三十日、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二零二三年
                              五月十日、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二零二三年
                              五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二零二三
                              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二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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