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装: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2024年04月08日 19:15

【摘要】证券代码:002822证券简称:ST中装公告编号:2024-016债券代码:127033债券简称:中装转2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002822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 中装      公告编号:2024-016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装转2”将于2024年4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中装转2”(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4、付息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5、“中装转2”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12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凡在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4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4月16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5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发行了11,6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根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中装转2”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中装转2”
2023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装转2”基本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中文简称:中装转2;

    (二)本次可转债代码:127033;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量:116,000万元(1,160万张);

    (四)本次可转债上市量:116,000万元(1,160万张);

    (五)本次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本次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5月24日;

    (七)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期限:2021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22日至2027年4月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九)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12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本次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一)本次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次可转债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资信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1216】号02),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根据 《2021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744】号01),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并维持“中装转2”的信用等级为AA,中装转2为“稳定”;根据《2021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跟踪第【837】号01),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并维持“中装转2”的信用等级为AA,中装转2为“稳定”;根据《2021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105】号 01)和《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等级通知书》(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105】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中装转2”的债券信用等级调整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中装转2”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息每10张“中装转2”(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对于持有“中装转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中装转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对于持有“中装转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装转2”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中装转2”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联系人:陈琳

    咨询电话:0755-83598225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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