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4年04月08日 19:16

【摘要】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

300314股票行情K线图图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
                                  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
                                  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
                                  见和诉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

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
                                  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
                                  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司自向
                                  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
                                  册批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
                                  股份发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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