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内部审计工作规则》

2024年04月08日 19:47

【摘要】内部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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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部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经纪律、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照本制
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四条 风控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
在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
涉。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同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形成明确的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
工作背景。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
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上市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主要 IT 信息系统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特定事项或者高风险业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按照公司要求,牵头组织构建公司大内控体系;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配合国家审计、政府审计、巡视巡察等审计工作的开展;

    (十一)对公司资产盘点及处置、采购招投标、立项评审或者重要业务事项
进行监督;

    (十二)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向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十四)完成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集团审计中心或者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定期对前期审计发现问题开展全面审计跟踪,每年至少一次,以促
进审计成果转化,切实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或主要领导的要求,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有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种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种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六)检查各种与经营、财务活动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对财务软件、BOSS运营系统等软件的登录、查询、下载、导出、打印、拷贝等;
    (七)到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


    (八)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九)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但需要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可借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报告;

    (十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党委或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四)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事为履行其内审职责而必需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制订的年度审计计划应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每个审计项目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 2 人,并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组长和主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或相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审计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实施简易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
险性,通过访谈、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调查问卷、穿行测试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以
审计记录单的形式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若对审计事项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对其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如认为被审计单位意见正确的,审计组应当修正;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审计组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逾期未按要求反馈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确定审计报告终稿。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终稿报经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就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形成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其他经营行为,可出具审计整改任务书,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整改任务书的要求及时落实相关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完成整改和执行决定,对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或执行决定的,应当提请公司党委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员工奖惩制度,报送员工奖惩工作小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应书面向公司
纪委移送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调阅、
外借审计档案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公司党委批准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党纪政纪等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

    (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
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党委或各级公司管理层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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