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年04月07日 15:58

【摘要】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8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

002356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6,251,707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证据材料、应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东康”)

    被告一:佘典康

    被告二:王磊

    被告三:赫美集团


    被告四: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

    2、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确认被告一以其对被告三所享有的应收债权 36,251,707 元代为偿付被告四相应欠
付被告三的 36,251,707 元债务的行为无效。

    (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4、《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前海东康与被告一佘典康、被告二王磊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签订《债权
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依据(2018)粤 0310 民初 741 号判决书、(2019)粤 03 民终 22440 号裁定
书对被告三赫美集团享有的债权人民币 38,238,240 元转让给被告一佘典康,债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3,548,649.47 元。其中,被告一佘典康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
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剩余债权转让款由被告二王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被
告一佘典康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债权转让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后原告未再收
到任何剩余债权转让款。

    根据(2021)粤 03 破 618 号《公告》,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裁定受理被告三赫美
集团破产重整一案,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赫美集团收到债权人佘典康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首赫签署的《代偿债务协议书》,“债权人佘典康自愿以其对赫美集团所享有的应收债权 36,251,707.00 元代为偿付北京首赫相应欠付赫美集团的债务 36,251,707.00 元……关联方北京首赫拟通过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根据相关企业公示信息,被告二王磊系被告四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99.2%持股股东,且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期间任被告三赫美集团
董事长,系被告三、四的实际控制人。

    四被告恶意串通,被告一佘典康、被告二王磊以 500 万元款项获取案涉 38,238,240 元债
权,又将该债权用于代偿被告二王磊实控公司被告四北京首赫公司欠付被告三赫美集团的债务,以避免被告三退市,推进被告三重整,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及代偿行为依法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本案的背景情况

    公司与前海东康票据纠纷、案涉债权转让及公司重整的情况如下:

    时间              事项                        概要说明                    公告索引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  《关于对深圳
                                    开具了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 3200 万元, 证券交易所年
                  前海东康向赫美集  收款人为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  报问询函的回
2018 年 7 月 30 日  团提起票据追索权  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协  复公告》(编
                  纠纷诉讼          议。2018 年 6 月 18 日,前海东康向公司提示  号:2020-

                                    付款,公司未支付款项,前海东康遂向深圳市  090)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赫美集团与前海东  被告赫美集团、深圳市星晟供应链有限公司、

                  康票据纠纷一案,  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东康支付 3,200 万元及利

2019 年 4 月 28 日  法院作出(2018)粤  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0310 民初 741 号判  自 2018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驳

                  决书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由被告负担 203,307 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因公司申请  《2018 年年度
                  院(以下简称“深  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未在规定期    报告》、

2019 年 12 月 2 日  圳中院”)作出    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  《2019 年年度
                  (2019)粤 03 民  即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撤  报告》之“重
                  终 22440 号《民事  诉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审裁    大诉讼、仲裁
                  裁定书》          定。                                        事项。

                  赫美集团与前海东  深圳中院(2019)粤 03 民终 22440 号《民事裁

                  康票据纠纷一案,  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前海东康向本院申请

2020 年 4 月 29 日  深圳中院作出      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立

                  (2020)粤 0310  案,依法强制执行。自 2019 年始,公司资不抵

                  执 1250 号《执行  债,流动性困难,已无能力履行上述生效判决

                  通知书》          项下的义务。

                                                                              《关于法院决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  定对公司启动
                  送达的(2020)粤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  预重整并指定
 2021 年 2 月 3 日  03 破申 827 号《决  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管
                  定书》            期间管理人。                              理人的公告》
                                                                                (编号:

                                                                              2021-026)

                                    《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二、2.1 三方一致同意将前海东康对赫美集团

                                    的全部债权(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3,823.82 万

                                    元)转让至佘典康,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354.86 万元,支付的具体金额和进程如下:

                                    2.2 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佘典康应向前海东康支付债权转让款

                                    500 万元,如佘典康按期足额支付500 万元债

                                    权转让款,则本次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佘

                                    典康成为赫美集团债权人,前海东康不得再以

                  前海东康与自然人  任何理由向赫美集团主张债权。如佘典康未按

2021 年 4 月 29 日  佘典康、王磊签署  照协议约定支付债权转让款给前海东康,则本

                  《债权转让协议》  次债权转让对佘典康不发生法律效力,佘典康

                                    不得向赫美集团及其担保人主张任何债权。

                                    2.3 三方确认,王磊应当代佘典康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无条件向前海东康支付剩余的债权转

                                    让款人民币 3,854.86 万元。

                                    三、如果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按

                                    照应履行而未履行总金额的 10%标准主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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