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尚: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03日 17:32

【摘要】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简称:东方时尚公告编号:2024-025转债代码:113575转债简称:东时转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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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2024-025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同意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补充修订。公司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于2024年4月3日,
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后生效。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日用百货销  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销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 售;汽车销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  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业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电动汽车充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电基础设施运营。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
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  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  权利。
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
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

                                        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合法权益的决定。
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授权文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
案的内容。

                                        会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通知。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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