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通讯: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4年04月03日 19:42

【摘要】证券代码:603421证券简称:鼎信通讯公告编号:2024-012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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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4-012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24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各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2024年3月29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的通知,由于公司存在涉嫌违规的情形,国家电网决定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将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的中标资格。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结合公司近期信息披露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立即核实并尽快披露以下事项。
    问题 1.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收到相关通知,但迟至 3 月
29 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滞后。请你公司充分核实并补充披露知悉该事项后的具体处理过程,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公司回复:

    (一)相关事项具体处理过程及责任人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的
通知,内容是“根据国网公司舆情监测结果,贵公司可能存在向国网公司系统人
员行贿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2024 年 2 月 18 日起对贵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
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公司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到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董事会秘书葛军和副总经理袁志双(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
  按照国家电网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责任,专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立即函告物资管理部门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属于供应商责任且需要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的,已暂停中标资格的时间应计入不良行为处理时间。熔断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到期自动解除。

  相关责任人经过讨论和分析后初步认为公司不存在舆情中提到的行贿问题,具体原因为:1、公司此次收到的为调查通知,并非处罚通知,且熔断期间不影响公司已中标合同的正常执行;2、导致公司被实施“熔断机制”所涉事项为前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意或指使前员工进行行贿,公司前员工也未被判处行贿罪;3、公司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或被要求配合司法及纪检部门调查,相关生效判决亦未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责任人对以往年度的经营数据和中标情况进行分析: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28.21 亿元(2,821,323,506.72 元),2021 年一季度公司在国家电网合计中标金额为 0.23 亿元(含税),约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 0.8%;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31.15 亿元(3,114,981,021.66 元),2022 年一季度公司在国家电网合计中标金额为 1.29 亿元(含税),约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 4.1%;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21.78 亿元(2,177,541,979.97 元),2023 年一季度公司在国家电网合计中标金额为 0.88 亿元(含税),约占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 4.0%。经分析,公司近三年一季度的中标金额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同时公司从中标到实际交付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一季度的中标金额通常无法全部确认为当年收入,因此 2024 年一季度公司被采取“熔断机制”对全年营业收入实际影响更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基于前述原因,相关责任人经过讨论和分析后初步认为公司不存在舆情中提到的行贿问题,国家电网能够在短期内完成对公司的调查并解除对公司的“熔断机制”。同时,相关责任人经讨论后初步认为不存在舆情中提到的行贿问题,结合公司近三年在国家电网的中标情况,预计“熔断机制”对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的中标金额影响较小,不会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且当年一季度的中标金额通常不能全部在当年确认为收入,因此公司收到通知后未予披露。

  公司在收到国家电网“熔断机制”的通知后,积极与国家电网沟通,配合国
家电网调查,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国家电网暂未发布调查结果。相关责任人基
于对调查时间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以往年份第二季度中标情况考虑,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在此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过公司股份,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回复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 2.请你公司尽快核实并补充披露导致公司被实施“熔断机制”所涉违
规事项的具体情况,审慎评估被暂停产品、服务中标资格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当期业绩的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一)所涉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

  2023 年 12 月 27 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3)鄂 0804 刑初 309
号判决书判决李某华受贿,其中涉及我司前员工邢某向其行贿。公司因前述案件舆情被国家电网采取“熔断机制”。该案件所涉事项为前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意或指使前员工进行行贿。公司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或被要求配合司法及纪检部门调查,相关生效判决亦未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前员工也未被判处行贿罪。


  本次国家电网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主要涉及公司在国网地区的电力板块业务,熔断期间不影响公司已中标合同的正常执行,公司其他业务不受影响。

  按照国家电网的相关管理规定,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责任,专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立即函告物资管理部门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属于供应商责任且需要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的,已暂停中标资格的时间应计入不良行为处理时间。熔断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到期自动解除。

  相关结果尚待国家电网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业绩的影响评估

  2022 年公司在国家电网中标金额为 16.70 亿元(含税),其中 2022 年度确
认收入的金额约为 4.4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的 14%,在 2023 年度确
认的收入金额约为 8.2 亿元。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中从国家电网取得约为12.2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

  2023 年公司在国家电网中标金额为 16.09 亿元(含税),其中 2023 年度确
认收入的金额约为 5.5 亿元,占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的 15%(未经审计)。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中从国家电网取得约为 16.6 亿元(未经审计),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46%(未经审计)。

  因此,假设本次熔断期为 1 年,按照近两年公司在国家电网的中标金额和确认收入情况估计,“熔断机制”会在未来 3-4 年内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下降约
16.5 亿元,在 2024 年会减少公司营业收入约 5.5 亿元,在 2025 年会减少公司
营业收入约 8.5 亿元。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回复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 3.近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系因其
本人离婚分配协议所涉民事财产纠纷,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离婚分配协议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影响,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公司回复:

    (一)相关诉讼及纠纷的具体情况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张启签署《离婚协
议书》,双方就相关资产以及王建华名下公司股份等财产进行分配,并就相关补偿事宜进行约定。因《离婚协议书》涉及股权分配,王建华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通知董事会并履行公告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离婚协议签署后,双方因离婚协议纠纷,张启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8 月 17 日,张启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向法院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 385 万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现金补偿
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暂按照年利率 3.85%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计
人民币 103,850,000 元;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2023 年 4 月 3 日,张启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0 年股份分红款 3,426,876 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323,820 元(利息以分红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计算至分红款
全部支付之日止,暂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2021 年股份
分红款 3,875,119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 220,413 元(利息以分红款本金为基
数,按照一年期 LPR 自 2021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分红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暂按
照年利率 3.65%新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股份分红款人民币
3,367,663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 65,898 元(利息以分红款本金为基数,按照
一年期 LPR 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计算至分红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暂按照年利
率 3.65%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11,279,789 元。


  (3)2023 年 8 月 22 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
鲁 0212 民初 9485 号),判决驳回原告张启的诉讼请求。

  (4)2023 年 9 月 5 日,张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①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 0212 民初 9485 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张启的全部诉讼请求;②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5)2023 年 12 月 13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
鲁 02 民终 14735 号),裁定如下:①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 0212 民初 9485 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6)2024 年 1 月 30 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向王建华送达《开庭传票》,
该案件将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9 时 30 分开庭审理。

  (7)2024 年 3 月 19 日,经张启申请,王建华所持公司 14,079,050 股的股
票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 9.27%,
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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