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公司章程(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3日 18:55

【摘要】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资和回购......6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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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062216325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杏康南路 39 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 栋丙类厂房 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63 年 2 月 3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创新,培育品牌,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养殖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化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造、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初加工活动、制造、销售、互联网销售;内陆养殖、昆虫养殖、家禽饲养;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钟儒波        3,705.00    41.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2        游建军        2,835.00    31.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3          麻军          645.00      7.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4        蓝方合伙        420.00      4.6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5        邓朝晖          405.00      4.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6          熊燕          375.00      4.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7        幸三生          225.00      2.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8        喻宇汉          165.00      1.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9        陈铁儒          75.00      0.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0        吴学愚          75.00      0.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1        何建陵          45.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2        殷明坤          30.00      0.3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合计              9,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6,0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第二节 股份增减资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之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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