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4月03日 11:48
【摘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2022年5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国际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公司”、“发行人” 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香山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 赵晨、孙靖譞 联系人: 赵晨、孙靖譞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香山股份 股票代码 002870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香山股份 公司的外文名称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APPARATUS GROUP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SENSSUN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528403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528403 公司网址 http://www.senssun.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camry.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1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目的地充电场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由宁波调整为宁波、上海、杭州、苏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 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实施地点由宁波、上海、杭州、苏州调整为宁波、上海、杭州、苏州、深圳、南京、温州、嘉兴,建设规模由 1,000 根交流充电桩(22kW)和 200 根直 流充电桩(120kW)调整为 17,750 根交流充电桩(7kW),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由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变更为出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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