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03日 16:42

【摘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301222股票行情K线图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3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 33.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60,828,93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6,145,417.0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73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披露的信息,公司首发上市时规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1    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29,635.20              29,635.20

  2    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867.70              3,867.70

  3    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3,840.06              3,840.06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43,342.96              43,342.96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性能环
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实施项目“高性
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用
于“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原实施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
“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
用于“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产品必须满足: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2、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拟投资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同时,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进行现金管
理,单笔投资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明确好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履行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日常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相关审核及审议决策程序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期限为 12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全体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一定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管理,有益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取得更多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为股东创造更多利益。董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                赖  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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