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2日 20:57

【摘要】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相关交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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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
范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公司进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能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类金融机
构、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下属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度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
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的衍生品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风险控
制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波动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或浮动)亏损或收益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金融衍生品交
易申请(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交易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经相关规范流程审批后,通过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部门进行具体操作(以下简称“操作部门”)。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指导和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制定交易流程并下发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至少包含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
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
与财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控制金融衍生品额度,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
易类型及《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事
前审查,保证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负
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认真选择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合
作,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好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资金测算,保证交易所需的资金规模不影响生产经
营,同时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调拨、投入资金或保证金,充分保障交易的规范性、安全性。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均应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规范性实施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或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
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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