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2日 20:57
【摘要】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拟辞职的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基本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会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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