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安江波

2024年04月02日 21:37

【摘要】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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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情况如下:

    安江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市创业导师团创业导师。荣获新财富金牌董秘。现任深圳华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朗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顾问,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安江波              职务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会  召开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是否连续两
    议          数          数          数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席

  董事会        10          10            0          0          否

 股东大会        4            4            0          0          否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1.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遵循《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持续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循《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与监督作用,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定期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阅,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审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同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为公司发展提出有效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重点任务推进状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参与现场工作,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编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务,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反馈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关注公司合法经
营和治理状况,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2.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夯实公司治理规范性。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
情况进行了解,重点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规范化运作水平。

    3.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严格审议重大决策。审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案
及相关材料,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4. 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本人通过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讨论,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信息、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发表了审查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发表了审核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安江波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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