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海宁皮城公司章程(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2日 19:48

【摘要】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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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2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党组织......35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三章 附则......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54612490。

    第三条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62,745,046 股,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ing China Leather Market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3144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2,616,960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
 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机构筹建,养老服务,旅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21,0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比例如下:

    (1)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出资认购 110,745,6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52.74%;


  (2)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出资认购 61,380,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29.23%;
  (3)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认购 10,325,7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4.92%;
  (4)浙江卡森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认购 10,325,7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4.92%;

  (5)任有法出资认购 4,197,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2.00%;

  (6)凌金松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7)钱娟萍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8)李宗荣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9) 查加林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10) 殷晓红出资认购 722,4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34%;

    (11) 章伟强出资认购 722,4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34%;

    (12) 王英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3) 许红霞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4) 丁海忠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5) 蔡文庆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6) 刘春晖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7) 陆建新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8) 孙伟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9) 褚品泉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0) 沈保国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1) 黄建琴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2) 查雅琴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3) 黄周华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4) 李宏量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5) 何春健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6) 章永华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7) 张玲芬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8) 陈建中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9) 邵轶波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30) 俞中凌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31) 黄咏群出资认购144,900股,占股份总额的0.0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282,616,96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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