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02日 19:21

【摘要】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第3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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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第 3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
聘(含续聘、改聘)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
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审计费用的建 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在官网公示或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公示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或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等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
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聘任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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