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02日 18:27

【摘要】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含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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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行为(含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发出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四)审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

    (五)审计委员会根据选聘结果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
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对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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