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01日 21:52

【摘要】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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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
  (三)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拟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 公司财务部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公司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以提议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并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违反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

  (六) 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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