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01日 16:24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www.allbrightlaw.com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

300252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4 月 1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 栋 B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40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9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123,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6%。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277,7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0%。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85,185,3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37,9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55%;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40%;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002085 万丰奥威 16.25 -10.02%
    000625 长安汽车 14.72 -10.02%
    601127 赛力斯 91.15 -4.45%
    000099 中信海直 22.28 -9.98%
    000977 浪潮信息 40.91 6.29%
    300641 正丹股份 19.9 14.37%
    002708 光洋股份 9.7 9.98%
    002670 国盛金控 11.94 10.05%
    000002 万 科A 7.41 -1.98%
    301301 川宁生物 13.18 20.04%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