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01日 16:48
【摘要】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4、公司的文化建设;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对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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