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常青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4月01日 17:09

【摘要】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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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
          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
          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
          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
          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
          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
          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
          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
          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 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 12 个月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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