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中孚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22:12
【摘要】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四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 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 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监事 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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