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永安林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4年03月29日 21:27
【摘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6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663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以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限于按照股权登记日进行登记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参加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股东代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三、在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前,会议现场登记即告终止,登记终止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请本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座位牌安排就座。会议开始后,请勿随意进出会场;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模式;本次会议,禁止录音、录像。 五、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其中: 1.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不超过五分钟。 2.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和发言不应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内容。 3.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4.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再进行股东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和制止。 六、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问题,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 七、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对每项议案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没有签名的票将作无效票处理。 八、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作为计票人及监票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出席和全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请于会后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 会议期间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出会场。 议程安排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8 日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七)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大厦公司 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会议主持人通报现场到会股东资格核查结果,以及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 (四)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推举结果 (六)审议议案,并请股东、股东代表提问,主持人指定人员回答 1.《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议案》。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以上议案 (八)清点和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对大会程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 并公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前期因恶劣天气、配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投资项目审计需要,已暂缓建设并公告。暂缓建设期间,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大项目投资复核评估揭示了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且金融机构收紧了项目长期贷款融资支持,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现申请正式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并公告。具体请示如下: 一、前期暂缓建设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议案》,审慎决定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 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上述公告前,公司已完成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 5 个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已投入建设资金 5.44 亿元,主要为购买土地支出、工程建设支出、设备采购及预付款和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暂缓建设期间,公司已采取成品保护、现场安保等措施,维护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安全;公司积极配合间接控股股东重大项目投资复核评估工作,目前已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了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 二、停止投资建设的原因 鉴于重大项目投资复核评估揭示了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且金融机构收紧了项目长期贷款融资支持,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需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 三、停止投资建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可能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正在研究解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合规防范项目潜在风险,并积极推进项目对外转让工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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